上海演出公司 http://www.shyanchu.cn 文|柳扶风 中央和特区政府要想《港区国安法》在香港不走样、不变形、不被掏空的实施,中央全面管治权不被香港的“司法独立”拒之门外,就必须拿起“政法”这个思想武器,整改香港司法界,尤其是要端正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、国家观念、效忠对象的问题。 香港司法界与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界一样,属于上层建筑领域,是国家机器的重要部分,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任,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要认识这点。对此,首先要有正确的国家意识,要对自己的国家效忠,要有国家情怀,要遵爱国主义。在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案子时,首先要出以维护国家安全、国家利益之心,就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的原意和规定为指导办事,而不是偏离轨道,挖空心思的让国安法任由自己“解释”、摆弄。如果有人这样做,是不难让人看出其叵测居心的。 例如,在黎智英聘请英国大律师抗辩国安法案件中,香港律政司指出,《港区国安法》的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,而且法例下国家安全概念,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、政治环境及宪法等息息相关,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,或对中央及香港的独特背景没有充分理解,何况本案已有具相关经验的资深大律师参与。以此观之,本案聘请英国大律师抗辩并不适合。 然而,上诉庭则反驳,指没有任何证据显示,由懂得中文的大律师处理《港区国安法》是最为理想,语言因素并非考虑因素。上诉庭这样的反驳,一是不讲事实;二是偷换概念、不讲逻辑;三是轻蔑《港区国安法》的地位,轻蔑中文地位。 人们要问,上诉庭又有甚么证据显示懂中文的大律师不能处理《港区国安法》案件,非要找一个不懂中文的洋律师才“最为理想”?《港区国安法》的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,上诉庭凭甚么说“语言因素并非考虑因素”?要不是立场出了问题,怎会有这样荒谬的说法? 版权声明:本文系作者原创文章,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,本文文字内容未经授权严禁非法转载,如需转载或引用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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